發票 (Feb/3/08 revised)

2008020223:34

 

去一家可以開發票的館子吃飯    你會不會要發票?

 

晚餐埋單的時候竟然發現這家餃子店可以開發票   

於是理所當然地請他們開發票

-- 奇怪! 之前買了那麼多次生水餃都不曉得他們有發票  當然  你不主動要他們也不會主動開  --

可是發票的紙捲剛好用完   店家小姐超級 "慢條斯理" 的換新的發票紙捲   卻怎樣也捲不好

她請店裡其他人幫忙  可是沒人動手  負責找錢的男士(看來不是店長就是老闆) 也袖手旁觀

客人等著要發票是客人的事   他們當然期待客人能 "識趣" 的付了錢就走

我們等了ㄧ下下    看到其他客人沒半個人要發票   

走出了店面    跟老公晃到附近瞧瞧新房子     然後決定逛ㄧ圈再回去拿發票!

不為什麼   就是ㄧ個 "奇摩子" !!

你愈故意不開發票   我愈是要定了 ....  賺錢繳稅難道只是上班族的義務?!

這樣的經驗不是第一次

不想開發票店家  只要ㄧ聽到你要發票就故意地慢慢拖慢慢磨   讓你在櫃檯旁乾等

這樣的感覺超差     搞到你絕不想再光顧ㄧ次

我就納悶這樣的店何不乾脆申請免用發票

難道作生意寧願得罪客人也要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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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查了ㄧ下發票的相關規定:

 

營業稅納稅方法有兩種:

1.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發票,自動報繳

2. 每月營業額平均不到新台幣二十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及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由稽徵機關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發單繳納,免開立統一發票

 

漏開發票當心被處停止營業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應補繳漏稅額,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以上,還會被處分停止營業。

1年內第1次受停止營業處分者,期限為7日至14日,第2次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後者,為2個月以上;又1年內受停止營業處分3次以上,次年再被處分停業,期限為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凡檢舉漏開發票查獲屬實並繳清罰鍰,檢舉人可獲裁罰金額的20%獎金。

 

台北市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ailbox3_new.jsp

 

高雄市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email protected]

http://www.kctax.gov.tw/10/08add02.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