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淺見

2008022613:39

 

前些時候久居在美國的同學提到

對於美國在健康教育課中教導小孩 "Homosexual is the normal and natural thing"

她認為是ㄧ種扭曲孩童心靈很可怕的情形 ....

同學會有這樣的看法   自有她的立基點與背景   我予以尊重

 

我單純地認為同性戀與膚色一樣是與生俱來的 "nature"

因此同性戀者應該也享有與異性戀者一樣的人權

因為他們也是人  只不過是與大多數人的性向不同罷了

結果同學頗不以為然  她從性別認同錯亂是一種心理疾病的角度   "嚴肅" 地回了我ㄧ封長信

 

說實話我對於同性戀並不了解

無論其成因是先天或是後天 

或是同性戀究竟是不是已經從疾病分類系統中除名

我想說的是

在看過電影 "費城" (Philadelphia - Tom Hanks) 和 "斷背山"(Brokeback Mountain) 之後

我覺得  " Love " 本身並不分同性或異性戀

兩部涉及同性戀議題的電影都同樣讓我有很深的感觸與悸動

我想 ... 與其用 "正常 normal   或   不正常 abnormal"  來討論同性戀這個議題

倒不如用 " 多數 majority   或   少數 minority"  來得更恰當些

"不同於大多數" 是否就等要與 "不正常" 劃上等號?

有什麼道理社會上的 "相對少數" 就不能享有與 "決大多數"  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呢?

這是ㄧ個多元化的社會

只要不妨礙別人

說實在的   撇開喜歡不喜歡或接受不接受    一個人要愛同性或異性又關其他人什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