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時候久居在美國的同學提到
對於美國在健康教育課中教導小孩 "Homosexual is the normal and natural thing"
她認為是ㄧ種扭曲孩童心靈很可怕的情形 ....
同學會有這樣的看法 自有她的立基點與背景 我予以尊重
我單純地認為同性戀與膚色一樣是與生俱來的 "nature"
因此同性戀者應該也享有與異性戀者一樣的人權
因為他們也是人 只不過是與大多數人的性向不同罷了
結果同學頗不以為然 她從性別認同錯亂是一種心理疾病的角度 "嚴肅" 地回了我ㄧ封長信
說實話我對於同性戀並不了解
無論其成因是先天或是後天
或是同性戀究竟是不是已經從疾病分類系統中除名
我想說的是
在看過電影 "費城" (Philadelphia - Tom Hanks) 和 "斷背山"(Brokeback Mountain) 之後
我覺得 " Love " 本身並不分同性或異性戀
兩部涉及同性戀議題的電影都同樣讓我有很深的感觸與悸動
我想 ... 與其用 "正常 normal 或 不正常 abnormal" 來討論同性戀這個議題
倒不如用 " 多數 majority 或 少數 minority" 來得更恰當些
"不同於大多數" 是否就等要與 "不正常" 劃上等號?
有什麼道理社會上的 "相對少數" 就不能享有與 "決大多數" 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呢?
這是ㄧ個多元化的社會
只要不妨礙別人
說實在的 撇開喜歡不喜歡或接受不接受 一個人要愛同性或異性又關其他人什麼事?